純之水 wrote:
既然這樣,告到他公司的話有沒有用啊?
因為他是在他上班時間要送貨的時候開公司車撞我的車~~(恕刪)
建議樓主參考民法第188條(因工作造成他人權益受損)。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
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另外!毀損不適用於因過失行為所致(刑事方面|不包括民事責任),
除有載明因過失行為所致(例如:過失傷害)。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故意及過失定義如下。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