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台剩骨架的車,電池是原廠的???

看到這則新聞,有件事很好奇

這是一台合法領牌的電動機車,原廠一定有設計過載保護

但看到這一幕,突然覺得怪怪的...這電池好像是個鐵箱
類似網友"星海藍"認為比較高級的那種
這台剩骨架的車,電池是原廠的???


印象中原廠鋰電池組外殼都不是金屬,這個有沒有可能是改裝過後的?

如果是~這車主能叫店家負責嗎?
如果不是~原廠應該要介入調查,看是要調查車主有無改裝,或是設計上有問題

一些外面改裝的店家宣稱改裝後一樣安全,為何還會充到起火?
延長線問題???看起來是從車廂開始燒的,那踏板這箱是什麼?
再仔細一看,不得了~

這地方疑似就是"星海藍"大大店門口啊!!!
奇怪?工作室地址怎麼剛好跟夾娃娃機店一樣?

erictaco wrote:
再仔細一看,不得了~(恕刪)


燒起來的是街景照片那台?
住址 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一段382號2F

搞鋰電池就在萬吉香鋪二樓, 真可怕!
maya95 wrote:
住址 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一段382號2F

搞鋰電池就在萬吉香鋪二樓, 真可怕!

Ja100cky wrote:
(恕刪)


就算是隔壁樓也很可怕呀!
erictaco wrote:
一些外面改裝的店家宣稱改裝後一樣安全,為何還會充到起火?
延長線問題???看起來是從車廂開始燒的,那踏板這箱是什麼?


影片看起來不是延長線的問題
應該是電池燒起來
被停權了

https://www.mobile01.com/replylist.php?id=3220614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
 
(一) 刑事責任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刑事責任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等等。雖刑法誹謗罪即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二) 民事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此,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若符合前述規定,自得請求賠償,而其名譽被侵害者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
 
 
一堆腦粉又在網路上散播假消息囉?!
 
只會拿我們的舊營業登記照片就可以
在GOOGLE地圖上隨便截圖,然後很開心地在家裡做鳥籠判官囉??
那保安街一二段上面至少有十幾間娃娃機店,要不要全部都說是我們家樓下的?

 
事實上我們早在年關後早就因為房租問題跟房東鬧翻,搬到附近的保安街二段去了,只是營登資料懶得去改而已….
這次發生不幸火災的店家的確是剛好在舊址附近,但已經現場詢問過老鄰居跟消防隊跟警察局,確認引起燃燒的電池組是[原廠的電池組]沒有經過改裝,也不是因為二樓拉線所導致的電線走火。
 
所以那幾個沒事喜歡隨便公布別人店面地址跟照片的沒關西
簡單新聞上看到幾個剩下的金屬零件就可以來鑽牛角尖任意抹黑窮酸別人?
你欠缺法律常識就盡量留在網路上,到時候我們會跟其他喜歡[指名道姓]
又成天喜歡[造謠生事]的一起提起求償訴訟!
 
全部目前已經聯絡委任律師蒐證起訴中.......
 
還有人說我們被停權咧,你到底是OOXXX  還是怎樣.....
星海藍 wrote: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恕刪)


看看你~不用急成這樣

我陳述事實也變散布假消息喔...
快來告~拜託

你要搬到保安街幾段都OK,請記得更新你的聯絡地址
看來你跟你的律師很不熟法律,害你讓大家看笑話
明明起火點就是你昨天的聯絡地址
今天改就沒事嗎?連保安街二段幾號都來不及寫,整個保安街二段都是你的???
營登地址懶得改是我的問題喔...年關後到現在不改是哪種心態?

其實調查一下就知道這車有沒有改裝,誰改的(看看那精緻的鐵箱)
如果不是營業地址,為何還要作為通訊地址

你的營登可以改造車輛嗎?
所以這台車跟你"完全"沒關係囉?

沒關係~大家都來查一下,不用等
如果這件事不用調查,我就看看哪個單位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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