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80000056 wrote:
我想對於通姦罪的刑罰(恕刪)
向a0980000056大大致敬,分數奉上。


a0980000056 wrote:
正因為最新的通姦除罪化的釋憲文有爭議, 我們才會進行批判, 不然什麼都依釋憲文就好, 不用跟閣下辯論,不是嗎?
《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並沒有列舉「性自主」權利。
《憲法》有列舉平等權、宗教自由、遷徙自由、言論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訴訟權等,但並沒有列舉「性自主」權利,因此沒有必要被過度保障,更不應該被無限上綱。通姦行為妨礙家庭、傷害公共利益,破壞社會秩序,依照《憲法》自然可以法律限制,也應該限制。

a0980000056 wrote:
古代封建社會沒有性自主權。
請問你是活在古代嗎?
否則需要討論古代做什麼?
我們是在談憲政制度下的憲法。
古代有憲法嗎?

a0980000056 wrote:
我國通姦罪立法至今, 歷經兩次釋憲, 從第一次釋憲文到第二次這一次的釋憲文之間, 社會婚姻價值已經 足以 可以達到通姦除罪化的程度了嗎?
在本次最新的大法官釋憲文當中, 很明顯地迴避了這個問題, 無法進一步解釋。
通姦已經很明顯侵犯了婚姻人格權, 以及配偶權, 僅憑其他的法律作保障, 問題是刑罰能夠取代損害賠償嗎?
我先前已經引用釋憲文了, 因此我就不再贅述。

a0980000056 wrote:
此外,我先前也有提過刑法的法益, 你自己提供的連結看一下吧, 裡面有提到「社會法益」, 這也就是通姦罪存在的理由!
難道通姦罪保護的社會法益現在已經消失了嗎?
很明顯先前的釋憲文拼命打臉現在的釋憲文!
如此明顯的矛盾, 人民不能合理的懷疑是蔡政府的政治力介入嗎?

a0980000056 wrote:
再者, 關於選票 當然有!
你知道有多少親近民進黨的婦女團體 是支持通姦除罪化的!?
光一個婦女團體 就服務無數的婦女個案, 那眾多的婦女團體, 服務的個案又更多了, 這些都是潛在的選票你不知道嗎?
在蔡政府通姦除罪化之後, 當然就深化了婦女團體 對民進黨的支持。

a0980000056 wrote:
然後, 瞧你反應怎麼這麼大? 緊張成這副德性!
我不過說你是民進黨政策辯護的支持者而已, 我又沒有說你是「通姦黨」的支持者。
我快笑死了
附帶一提, 對肥胖稅的部分, 還是回到那一棟樓再討論吧, 我確實有標註你喔, 事實勝於雄辯。
若是我在這邊傳截圖, 只會打臉你而已。
我敬你是個辯才無礙的網友, 我們不妨回到原本那一樓再辯論吧。

Deoxyribose wrote:
are you kidding...(恕刪)




( 三歲小孩懷疑大人的學識程度?
)








a0980000056 wrote:
憲法有明確羅列各項的自由權, 性自主權的確是人身自由權的範疇之一部, 但人身自由權不等於性自主權, 以在憲法的位階不會去寫到性自主權, 自然合理。
在性自主權保護規範的部分, 則是放在法律當中的刑法, 以保障人身自由, 而不是放在憲法。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反對人身自由的觀點, 你可別亂說話讓我吞!
我強調的是, 因為憲法並沒有明列強調性自主權, 法制位階沒有達到憲法的等級, 因此即便是屬於自由權的一部分, 但也不應該「過度」保障, 無限上綱! 進入婚姻制度之後, 配偶雙方都應該彼此限縮性自主權。 至於刑法妨礙性自主篇章, 已經完整達到性自主權的保障了!
何謂性自主權?
性自主權是,我有權利拒絕跟誰性交的自由。
而不是我有權利想跟誰性交就性交的自由!
這就是刑法妨害性自主篇章的精神。
我看法制位階邏輯混淆, 你第一段的回應才真的是秀下限吧?


a0980000056 wrote:
接下來第二段的部分, 既然我們談的是台灣近代憲政制度, 憲法已經明訂各項關於自由權的範疇, 確實沒有出現性自主權的字眼, 請你不要硬塞字進到憲法裡面。
還是你要自創憲法呢?幫不了你

a0980000056 wrote:
關於第三段的回應, 我要表達的是,損害賠償不能替代刑事犯罪制裁, 而取代為民事損害賠償。 民事賠償的目的是在填補損害。 刑事犯罪是國家決定刑罰行使的範圍, 與民事的損害賠償之間「目的」並不相同!
因此,被害人不可以因為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利, 就認為可以將通姦除罪化的必要。
而是應以國家認為何種行為會破壞法秩序有刑罰處罰的必要。
與被害人是否有民事專賠償請求權或其他的救濟管道, 這是兩件事, 不應該被混淆!
否則的話, 像是殺人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毀損罪…, 被害人對於加害人都有侵權的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難道都可以因此而除罪化嗎?
因此,是否能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與通姦除罪化 , 本來就沒有必然的關係!

a0980000056 wrote:
另外 , 對於易科罰金的部分。
易科罰金是法官的權限, 也是考量各種案情的情況不同, 保留給法官的自由心證過程。 並非所有案子都可以易科罰金, 也不是被告可以主張易科罰金,就可以易科罰金的。
再者, 即便是法官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 最終決定執行權, 是執行檢察官的權利, 若是執行檢察官認為, 行為人財力雄厚, 對於易科罰金毫無嚇阻性, 有損法律尊嚴, 且行為人毫無悔改之意, 還是可以執行入監的。
被關的比率過低、搜證困難、 通姦罪範大多多易科罰金, 所以就通姦就可以除罪化嗎?
這樣除罪化的理由並不充分, 因為這是屬於犯罪事實證明的問題, 以公訴罪來說,這本來就是檢調單位的工作, 並不是通姦罪法條本身的問題。
否則蒐證不易的案件比比皆是, 像是行賄外國公務人員罪、 貪瀆犯罪、 網路犯罪…, 那難道都可以 依照這樣的理由就不規範處罰的必要嗎 ?
而且實務上, 這些案件的多寡與是否該罪有無規範並沒有必要的關係, 否則內亂罪、 外患罪、 劫持航空器罪… 在司法實務上更為少見, 那是否也有除罪的必要性呢?
雖然絕大多數通姦或者相姦的行為人, 大多都是獲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極少數有人因這個罪而入獄服刑的, 但是刑罰的目的, 並不是在於使行為人入監服刑, 在偵查審理過程當中, 就已經有教化法治教育以及預防再犯的功能, 若是以行為人沒有入監服刑 而認為通姦罪可以除罪化, 那麼折所有刑法和特別刑法規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可處拘役罰金的這些罪, 那不就都應該除罪化嗎?
通姦罪實務上的判決絕大多數可以易科罰金, 是因「法」而定「刑」的關係, 簡單說, 法怎麼訂, 法官就怎麼量刑。
因此,並不可以以這樣不充分的理由, 貿然通姦除罪化的。

a0980000056 wrote:
再者,你提到關於「 通姦除罪化與社會婚姻價值沒有直接的關係」?
但是, 通姦行為對於婚姻人格權與配偶權 是直接的侵害, 況且也嚴重的損害配偶間的信任關係。
難道婚姻配偶間, 只存在的感情基礎嗎? 難道不需要誠信基礎嗎?也不需要互負忠貞義務嗎?
還是你仍然認為, 在夫妻之間沒有情感基礎之後, 即便沒有離婚, 配偶在外面還跟誰上床就跟誰上床沒有關係嗎?
那麼請問你, 這樣還存在婚姻制度的必要嗎?
在通姦罪存在的情況下, 對於進入婚姻的人們, 透過國家的刑法 保障這些人擁有對婚姻不忠誠者最終懲罰的手段。
這就是我國法律給予婚姻制度「信賴保護原則」之一部。
但是通姦除罪化之後, 法律對於婚姻制度的「信賴保護原則」, 會一步一步的毀壞, 難道國家的法治不應該防微杜漸嗎?

a0980000056 wrote:
關於5/29 八個理由的第六點,
… 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這就代表大法官心中還是認為有損及公益, 並不是完全跟公益無關喔!
這裡所講的公益, 就是「社會法益」。
…最後的四個字, 「尚非無疑 」, 這雙重否定句, 代表就是仍然存有疑慮的。
留下疑問性字尾, 作為全句的結束, 就代表著大法官沒有明確的肯定或否定, 保留各自解讀的空間。
請問這樣真的可以算是除罪化嗎?
除罪的理由足夠完整嗎?
我在這邊補充一下, 在17年半以前 通姦罪釋憲, 沒有除罪化的理由之一:
通姦罪有其欲保護之法益
法治國刑法的任務在於保護社會秩序、保護刑法法益、保護社會倫理之行為價值、保護每個人的基本人權。本罪之目的在維護婚姻生活之美滿、和諧,確保夫妻間性生活之純潔及健全家庭制度,其最終目的則在保護社會之良善風俗。是以,本罪有其所欲保護之社會秩序及倫理價值。
況且,通姦行為若無造成配偶之損害,而只是純粹是不道德的行為,則何以能承認配偶可以有損害賠償請求,是以通姦行為破壞婚姻制度之本質,並非無受侵害之法益。
上面這不就是17半年的釋憲文打臉這次的釋憲文嗎?
顯然這一次的釋憲文迴避了這個質疑!

a0980000056 wrote:
接下來關於你提到國情不同的部分,
這就更可笑了!
「17年半」以前跟現在國情, 在同一個行為之下, 一個刑法可以罰, 在「17年半」後的現在刑法卻不可以罰, 到底國情是有差多大嗎?笑到噴淚
你可以解釋一下「國情不同」 除以達到通姦除罪化的理由嗎?
看到你打 17年半之間「 國情不同」 我實在是快笑死了!笑到噴淚
憲法為求社會的安定性, 所以憲法本身會存在的僵固性, 同時也確保著法律的穩定性。
怎麼可以利用大法官釋憲 , 跳過憲法的僵固性 ,短短的17年半, 相同的通姦行為 ,要如何說服大家可以從有罪變無罪呢?
這樣的反差也太大了吧!
這17年半之間, 科技可以進步, 文化可以更新, 但是法律當中規範極少數的部分倫理道德的部分, 是美好的文化傳統, 進步的國家應該是建立在美好的文化傳統之下, 並不是拋棄掉所有的文化傳統。

a0980000056 wrote:
對於你第四段的回應,
關於「刑法」所維護法益的部分, 我剛剛在前面有稍微說明過了。
不過我另外補充一下通姦罪中所維護的另外兩個法益:
通姦罪存在除了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的社會法益, 還維護了社會的 「婚姻人格權」之社會法益, 以及「配偶權」的個人法益。
我不是要帶風向, 而是懶得跟三歲小孩只是這麼多而已啦!
我講這麼多算很佛心了吧笑到噴淚( 三歲小孩懷疑大人的學識程度?安慰)笑到噴淚



a0980000056 wrote:
第五段的部分,
我從頭到尾只講「親近民進黨的婦女團體」, 但你要幫他們認證是民進黨的側翼組織, 我也沒意見啦!笑到噴淚
我也歡迎你把這些親進民進黨的婦女團體, 全部都列出來, 我會幫你轉給那些婦女團體們告訴他們「 妳們全部都是民進黨的側翼組織喔!」^++^^++^^++^



a0980000056 wrote:
最後一段的部分,
我只說你是為民進黨政策辯護的支持者, 這就算是扣帽子嗎?
我好像遠遠聽到玻璃掉落破碎的聲音笑到噴淚
我想問你 ,為民進黨政策辯護的支持者, 很丟臉嗎?笑到噴淚
需要反應這麼大嗎?笑到噴淚

a0980000056 wrote:
最後對於肥胖稅的部分, 你支持的政黨不成案, 你就不討論? 這是理性的人嗎?
無法單純就政策的部分進行辯論嗎?
最後還是跟你說, 你若是願意跟我辯論肥胖稅, 我們就回到那一樓辯論, 誠摯的邀請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