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taipei wrote:
謝謝大大。大大所提出(恕刪)
我想對於通姦罪的刑罰與死刑稍微做一點「概念性」的類比,
第一, 兩者都是屬於最終約束力的手段。
第二, 雖然都無法完全杜絕犯罪行為人之行為 ,但仍都是針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 「內在」 心中撕裂感 ,需求的填補。
針對上述兩點, 考量行為人與被害人人權後,其實已是法律妥協後結果。
因為若只考量到被害人的因素, 刑法不只會喪失比例原則, 每一條法條都會成為嚴刑峻法。
舉例來說:
重刑犯, 不處以死刑, 反而令他生不如死, 允許他自行了斷?
通姦罪犯, 不處以刑罰 , 反而浸豬籠遊街示眾?
簡單來說, 刑法已經是考量各方因素下,妥協後的立法。
最後我作對於通姦除罪化立場上的表白, 我國的法律可以立得更嚴謹一些。
1.應保留通姦罪的存在, 備而不用。
2. 對於遭到婚姻人格權侵害以及 配偶權侵害的原告, 要提高完善的保障, 例如避免行為人脫產、 對高資產行為人以懲罰性比例罰之。
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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