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容易離婚難.如果入法.配偶有享有繼承的權利.但是依目前法律離婚原因第一排名原因為通姦.請問同性婚姻要上法院判離婚時如何舉證通姦?照目前法令其實是很死的必須規定到很詳細.口交不算性交叫猥褻.體外叫未遂.請問法官如何判定同志婚姻的守貞問題?
法令需有通用性一致性該如何修改?
所以是否通姦是否應一視同仁除罪化?男男或女女如何判定性騷擾?撫養需如何修改?男男撫養小嬰兒要如何餵奶?如何判定適與不適合認養?認養權如何中止?或如何審議?
脫衣陪酒目前被警察捉到是有罪的.那男男或女女呢?同志吧呢?同性目前法規中沒有規定.那法官要根據甚麼來判?
很多時候根本沒有想清楚.是否該修正法規再來談是否入法?一昧地用民粹挑動族群這也是沒有用的.政府好像扮家家酒依樣.隨時隨地隨便喊喊.
一例一休.假設公司叫我加班4小時.我加兩小時後請假.請問錢該如何算?法令都頒布了但是一問三不知.這政府也真是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