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t1006 wrote:當政府用盡各種方式你(恕刪) 看了其他的新聞,事實上這位從95年開始是欠繳了5萬多的罰單不包含帳戶內曾經扣掉了41000最後之所以剩下18000,是因為其他都因為追溯時效過了而無法再追了所以要因為他一直擺爛不繳,就不管他一直放到全部都到期然後他又繼續因為這樣不用繳,不用怕違規繼續上路製造交通危險到真的出大事了才要怪政府為什麼放這種人開車上路嗎?
kantinger wrote:執行署去拍賣他跟他家(恕刪) 拍賣房子之所以會跟他開車有關,不就是因為他開車違規被開單嗎所以他以後開車繼續違規,然後一直只有這間房政府就算了,反正不能拍賣?如果照這樣說,那朋友借他三萬,然後他一直不還朋友只能當作三萬不見了,因為他只有這間房子不能拍賣?或者是他開車路上撞了正在騎老歐拖敗去上班的我結果人沒事,車毀了,因為老車值沒多少錢,他要賠我10000一直沒賠因為他只有一間房,所以我就只能鼻子摸摸算了?而且他真的很可憐嗎?他還有一間房子,拍掉了不是沒錢拿回來社會上一堆人全家還是租房子的,連房子都沒有,罰單來了還不是乖乖繳罰單很大張一時沒錢就乖乖薪水裡面被扣錢到底是乖乖被扣錢的比較可憐,還是擺爛死活都不繳的比較可憐?或者在你眼中守法遵法很傻?應該就是大家都拖著不要繳?他如果真的要這樣做,請學那些大戶,把房子過到小孩名下那他高興怎麼做就怎麼做罰單也不繳,脫產也不做,最後被拍賣掉到底要怪誰?
jst1006 wrote:當政府用盡各種方式你(恕刪) 欠政府幾百萬上千萬的人一大堆政府最好有差1萬8為了1萬8用大砲打小鳥把百姓房子拍賣造成上百萬損失那個執行官當初如果有預料這種結果還查封得下去嗎真的用盡各種方法了嗎
強制執行法第50條規定:「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客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依同法第113條也為不動產查封所準用。當債務人被查封的財產價值,超過其債務金額、利息、執行費用時,即屬於「超額查封」,法院查封之標的價值大約與債權額及應支出費用大致同等時,便應停止查封,以保障債務人之財產權遭到過度侵害。
本案就像江國慶冤殺案.監察院也立案調查.行政執行署也發公告暫停點交就讓子彈再飛一會兒......當今社會.真的酸民文化.還真的有人網路號召去毆打犯罪嫌疑人.然後再受訪是正義人士.讓自己捲入官司!!此風不可長!!
公務員 走私香菸, 緩刑。人民欠 1.8 萬, 房子被法拍。 還被說成刁民。要是覺青, 就變成 公民不服從了。這就是民進黨 政府啊。從頭到尾就是個獨裁政權, 只是嘴巴一直喊人權而已。很可惜 你不是人啊。 有特權的才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