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怪的一罪一罰後轉合併執行

為何食安案不是以這樣算?每個吃到的都應該算一罪,而且吃一次罰一次,不是應該照此邏輯?

反而法院專以一罪不兩罰還挑較輕來作判決?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一罪一罰與一罪不兩罰是在人用,一體兩面相抗衡。

詐欺案也應該一罪一罰。
我砲故我在
miamivice wrote:
在逃亡中...
三個選項雖有一生
但應該也啥沒人想選真的無期
通常選四逃就對了
到了絕路投降雖說可輸一半但贏者有可能全拿
而賭局已開
賭徒要賭通常押的的是全拿
因為根本沒翻本本錢
選不跟留者車票錢的罪犯機率很低



既然

賭徒要賭通常押的的是全拿

那就算是關30年、20年

你認為他們會選擇被抓?


那是不是以後意思一下關個幾天就好?這樣就沒有人會拒捕了....
z759134628 wrote:
既然賭徒要賭通常押的...(恕刪)


自是不會還是會選擇逃
一邊是自由
一邊是20年徒刑
對方選項中包含自由(逃亡)
不會是只有那三項
而原本選項中沒有自由者(拒捕)
多那一項也沒有意義

而常理論那自是當然
只要關幾天何必拒捕導致加重其刑或一直逃亡
賭注100賭贏只得10是在賭心酸...
問題是...關幾天又不是靠拒不拒捕要好不好抓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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