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食安案不是以這樣算?每個吃到的都應該算一罪,而且吃一次罰一次,不是應該照此邏輯?反而法院專以一罪不兩罰還挑較輕來作判決?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一罪一罰與一罪不兩罰是在人用,一體兩面相抗衡。詐欺案也應該一罪一罰。
miamivice wrote:在逃亡中...三個選項雖有一生但應該也啥沒人想選真的無期通常選四逃就對了到了絕路投降雖說可輸一半但贏者有可能全拿而賭局已開賭徒要賭通常押的的是全拿因為根本沒翻本本錢選不跟留者車票錢的罪犯機率很低 既然賭徒要賭通常押的的是全拿那就算是關30年、20年你認為他們會選擇被抓?那是不是以後意思一下關個幾天就好?這樣就沒有人會拒捕了....
z759134628 wrote:既然賭徒要賭通常押的...(恕刪) 自是不會還是會選擇逃一邊是自由一邊是20年徒刑對方選項中包含自由(逃亡)不會是只有那三項而原本選項中沒有自由者(拒捕)多那一項也沒有意義而常理論那自是當然只要關幾天何必拒捕導致加重其刑或一直逃亡賭注100賭贏只得10是在賭心酸...問題是...關幾天又不是靠拒不拒捕要好不好抓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