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假藉神鬼性侵姊妹36次
http://www.nownews.com/n/2014/10/01/1437441
高等法院日前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男子216年徒刑,合併執行12年,全案可上訴。
真的是在判爽的,
216 年是 12 年的 18 倍
觀一年可抵 18 年
難道那個惡男有 18 根 ????
不然怎能減刑期減到這麼誇張的程度????
又或者法官是要告知大眾
先性侵姊妹一次, 被關一年之後出來後, 可以免費繼續性侵其餘的 17 次???
政府人員,領錢不辦事就算了
思考邏輯還這麼草包???
真是無言~
台灣一名牧師性侵12名女子692次 判刑20年
http://exchristian.hk/forum/viewthread.php?tid=11083
這牧師難道一次可以性侵 12 名女子嗎???
這對受害者而言當然是一罪(一人次)一罰, 如果劇情都相同, 就只是一個公式化判法
如果性侵一人次, 罰一年, 那就要罰 692 年啊
但若反推, 性侵一人次, 罰約關不到 11 天
只要法院公布出合理算式來, 這也 OK
大家都一目了然, 而且該罰的也都罰到了
但法院總能做出異於常人之事, 真是詭異
或許法官們都忘記刑期是針對的單一個案的處罰???
還有處罰是可以合併的??? 這是哪個天才想出來的???
難道犯罪的當下已經集結了所有被害者到場???
AL168 wrote:
不然怎能減刑期減到這麼誇張的程度????...(恕刪)
......這你要去找立委而不是法官....
一罪一罰並不是說就能關216年
而是有上下限 下限最少不能低於本刑的最高刑罰 上限記得是30年
一罪一罰的意思是說假設它有十種罪名 這十種罪名是分開計算
所謂的十種罪名並非他性侵十次算十種 而是他可能有性侵跟妨礙自由 這兩種先分開判決之後加總
所以才會說合併執行 意思是說多罪合併之後計算 因為這是立法院定出來的規矩
法官判決則是在下限與上限中取得
如果他單單只有性侵 以台灣法官來說 20年是很重 12年是居中
現在司法界都很怕誤判 除非像鄭捷那樣的現行犯或是社會注目案件
很多根本不敢判可判刑度的50%
這種判決方式至少比以前好很多了
以往是採多罪一罰 取最高刑度者
假設他觸犯妨礙自由 強制性交 偽造文書
這三者假設以強制性交最重 那麼他服刑就是以強制性交罪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