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marlon wrote:所以一個有利於全體人類的行為模式及價值觀不應該被破壞或模糊化, 我們應該教育下一代異性戀才是符合自然法則的行為, 要接受同性戀的不同 同意~~~還有其實訂專法才是最簡單的,比如訂條款的時候,可以用"准適用民法第幾條"來規範,直接准適用,豈不更快,至於民法裡的夫妻,父母,等等,再在專法理修改為配偶一,配偶二;雙親一,雙親二,這樣既不影響民法的稱謂,也不會質變異性戀婚姻的意涵跟目的,豈不皆大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