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雖然最近兩次罷免案綠營都吃虧,但是未來仍有可能藍營被罷免
所以25%同意數是否該修改,在此提出個人看法,大家的意見也可以提出來討論
首先,罷免同意票數應該依照單一選區跟多數選區作為區隔
單一選區(市長,立委..)
至少要50%選民同意,再不然至少要超過當選票數並且同意票 > 不同意票才能罷免,
這樣比較符合民意,能夠被50%選民投下同意罷免票,證明真的是做到天怒人怨
多數選區(市議員)門檻就該降低,例如王浩宇16,292當選,81,940才能罷免,不太公平
只要超過當選的票數,並且同意票 > 不同意票就能罷免
後記 :
我反對這個時間點修法,25%是民進黨通過的,沒有立場這個時候再修改
要改也要等民進黨下台並且立院席次不過半時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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