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星際 wrote:
台中市大里區的傳X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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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不要擅自錄音, 未經允許的錄音是沒有法律效力.
重點在, 您們雙方的約定契約內容是什麼. 要做到什麼程度.
也不是單方面決定.
樓主是已受雇, 資方就必須給酬薪.
資方不給薪, 衍生問題是雙方債務糾紛, 是勞資糾紛關係.
勞工局的角色, 是公卿, 不是討債公家機關, 是協調及調解.
資方蓄意不給薪, 就是以勞檢行政權來開罰處分, 前提是"已是事實"
也就是"沒有事實實證", 是受理, 處理是開調解會請雙方喝咖啡聊是非.
很重要是, 要會和對方談判. 找出雙方可接受條件來討論如何.....
老闆雇用勞工是一定要給薪水.
勞動雇用契約, 不能比"勞基法"更差的待遇工作條件.
所以,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政府相關法規, 就是開罰處分 (行政裁量權).
另一角度, 政府管理機關也不能干涉事業單位要如何, 一律是以法行政.
現在是勞資糾紛下的薪水不給之金錢糾紛.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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