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勞基法假日加班雇主需要給加班費為雙倍日薪
這樣說沒啥問題對吧?
但是我們新的財務長給了我們新的解釋..
公司給我們薪水是以30天的工資給予
所以禮拜六日本身公司就已經給予當天的薪水了
所以如果報加班..那公司也只需要給予當天的日薪就好了
也就是說照勞基法來說應該是加班當天日薪X2
照我們財務長來說應該是日薪X1
這樣...對嗎?
我實在不太了解~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一下
附加說明本公司為傳統產業..隔周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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