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公司在南部,目前是月休6天
一天工作八小時,員工不須加班一個月就有四萬五左右的薪水
只要是上班時間公司一律免費供餐,勞健保公司付
等於薪水都是實拿的
如加上年終和三節獎金一年約領近15個月薪資
雖比上不足, 也應比下有餘了
問題來了
因小弟覺得畢竟是小工廠,出了事一切老闆要自己負責
所以兩年前開始每月額外給員工多2000元的表現獎金
目的就是希望大家都能把自己的工作做得仔細做得好避免意外發生
雖然把工作確實做好是本分,但還是希望藉由獎金讓員工能更盡心
不過這樣給久了似乎大家都認為是正常應該的???
前陣子因為有員工便宜行事被高階主管罵了一頓,當然也扣了"部分"獎金
結果這位天才員工竟把獎金當成薪水一狀告到勞工局去說公司惡意扣薪
雖然公司並未違規,但看到勞工局開來的單子不免心寒
難道做錯事主管不能罵? 不能把我多給出去的獎金少給一點?
自認公司福利不錯,至少九成員工都是有向心力的
但這次發生這種事,開始思考是不是多給人家並不會珍惜反當應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