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民要多作功課, 別只剩嘴巴癢而已, 桃園goshare可放停車格是有法源依據

LU660104 wrote:
我也點了你的帳號.....(恕刪)

LU660104 worte:
我也點了你的帳號....以您以前的回文...

有嘴說別人卻不知反求諸己

應該用在某人身上吧!


真是的!
你看了我發過主題文章還能說這種話!
應該是點成了你自己的主題文章才說出這種話吧!

歡迎大家也看看L大的主題文章吧!當然要點我的也歡迎,但只怕讓你們失望啦
yungsheng_us2001 wrote:
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恕刪)


記得閣下似曾說過沒有合宜管理的共享是種災難, 還是咱記錯?

而obike對照下來, 反而ubike卻能相安無事多年,

照此看來, goshare似有隱含不具合宜管理可能甚至引發市容災難與問題, 不過相關管理規則就已提及:
=====
四、業者應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許可及簽訂服務區使用行政契約,並
  繳納權利金及保證金,於本府完成服務區指定後,始得依許可內容經
  營
。除第十四點所定情形外,許可期間為三年。
五、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營共享小客車者,其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執照。
  (四)經營計畫書。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定經營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提供共享運具數量、型式(包含全球衛星定位功能設備及整車認
    證)及清冊。

  (二)停放之服務區及未經營之共享運具儲車空間規劃。
  (三)共享運具調度計畫。
  (四)維修及汰換計畫。
  (五)客戶服務及申訴處理計畫。
  (六)災害應變計畫。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項目。
======
相信goshare車內都有定位追蹤, 除非損壞, 若這樣還不能叫有合宜管理的, 那還真不知還有哪種合宜方式?
還有若指的是違背中央法規, 地方自治法第75條第二項雖有: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但同法也提及: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更不要忘了, 台北市也有相同自治管理規定, 台北市政府違法或是放任共享業者違法否能說來聽聽?

====
名  稱: 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32184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一條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共享運具:指供不特定人自助租借之小客車、機車、自行車或其他運具

二 共享運具經營業(以下簡稱業者):指以共享運具提供使用服務之業者

共享運具服務區(以下簡稱服務區):指由交通局指定,提供業者使用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或公有路外停車場之部分空間,作為提供
共享運具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區域。

四 使用權利金:指依業者提供之共享運具種類及數量所應繳納使用服務區
之權利金。
may313 wrote:
同意!但樓主要不要點...(恕刪)

我想最近的電動機車版,
可能只剩下看看貼文者的過去能説嘴了,
自從轉貼故障文的版友潛水之後,
剩沒幾個主題可以發酵,
只能這樣做了。

一項政策的發表,
不會只有廠商單方面的考量,
如果市府沒有配合,
怎麼可能會有聯合新聞稿呢?
你能想到的違法點,
市府跟廠商的法務部門會沒想到,
忘切帳號哥,
繼續找找除了停車格之外的違法吧。
song945 wrote:
我想最近的電動機車版...(恕刪)

song945 worte:
song945 2019-10-01 14:55 13樓
我想最近的電動機車版,
可能只剩下看看貼文者的過去能説嘴了,
自從轉貼故障文的版友潛水之後,
剩沒幾個主題可以發酵,
只能這樣做了。

一項政策的發表,
不會只有廠商單方面的考量,
如果市府沒有配合,
怎麼可能會有聯合新聞稿呢?
你能想到的違法點,
市府跟廠商的法務部門會沒想到,
忘切帳號哥,
繼續找找除了停車格之外的違法吧。


不是跟你說了去分你的有車沒車嗎?
我想你不會兩年後退坑的,
笑死:看一個專門發電動機車主題文章的人還分不清其意圖,還護航
may313 wrote:
不是跟你說了去分你的...(恕刪)

會不會退坑很難說,
有更好的就換了啊,
猴子跟MSX我能負擔的時候也是選擇,
只是...
先聲明非指此貼文相關人員唷,
該不會有人以為公關公司只有一家吧,
在01那麼久了早就習以為常,
圖文並茂開箱文,為黑而黑的酸文,
這有什麼好意外的啊。

對了...養帳號的方法多的很,
別急著笑死,還是好好討論就好了。

我個人期待GoShare來雙北,
可以有2之外的車種,
Go3或是Viva都想試試看說。
而且老婆只有汽車駕照,有Viva,
這樣就可以讓她也騎車載我了。
may313 wrote:
song945 wo...(恕刪)

語意不通,這是要表達什麼??
小客5509 wrote:
記得閣下似曾說過沒有合宜管理的共享是種災難, 還是咱記錯


這種說法是我的口吻沒錯
事實上,也確實是災難

共享單車已經是一個最好的例子了
當初我說的時候OBIKE還沒倒,我已經說不好好管理OBIKE會是災難了
事實上,對岸的共享單車還沒倒之前
我也罵過了
不過我發的文沒啥組織,想到就說而已

我的觀點是
obike開始就沒有好好管理
現在的GOSHARE看起來也是一樣
台灣這套完全跟之前對岸那套一模一樣
使用的停車位就是一般公用停車位
以侵占一般使用者的停車位,作為商業營運的共享某某
道理上就是不通的

所謂的共享只是一個騙人的說法
實際上就是私人之間的短期租賃
費率與車輛的部屬,完全由該公司自己決定
完全沒有一點點所謂共享的涵義在

當年從校園裡發跡的共享
是不以營利為目標,捐出私人所有的單車
讓有需要的人在校園內騎乘
唯一可能繳交的費用是為了維持這套系統所需的基本開銷

現在的共享就是掛了個口號
然後募資
最後倒掉,路上留下一大堆難以處理的大型垃圾
罰誰?公司已經倒了
要負責的就是當初核准的地方政府

對岸走過已經失敗的路
台灣還要再來一次,還振振有詞
一而再再而三的騙
騙投資人的錢啦
song945 worte:
song945 2019-10-01 20:09 16樓
會不會退坑很難說,
有更好的就換了啊,
猴子跟MSX我能負擔的時候也是選擇,
只是...
先聲明非指此貼文相關人員唷,
該不會有人以為公關公司只有一家吧,
在01那麼久了早就習以為常,
圖文並茂開箱文,為黑而黑的酸文,
這有什麼好意外的啊。

對了...養帳號的方法多的很,
別急著笑死,還是好好討論就好了。

我個人期待GoShare來雙北,
可以有2之外的車種,
Go3或是Viva都想試試看說。
而且老婆只有汽車駕照,有Viva,
這樣就可以讓她也騎車載我了。


你看不出來我跟你沒什麼好討論的嗎?
單從你會說別人沒車開始!而你這話也不只說過一次!

stayinlove worte:
語意不通,這是要表達什麼??

就跟他沒什麼好說的如此!
小客5509 wrote:
相信goshare車內都有定位追蹤, 除非損壞, 若這樣還不能叫有合宜管理的, 那還真不知還有哪種合宜方式?


另外回一下這句

對岸的摩拜單車
是募資最多的
幾十萬台車一樣有定位追蹤
(應該有幾百萬的車,沒數據不敢說)

結果呢
還不是一樣
根本就不去管理
照常亂丟亂停變成垃圾的一堆
只靠定位追蹤,不太能決定這家公司能否合宜管理

要靠政府管

亂搞就罰
罰到怕罰到倒
早點把怠於管理的業者清出市場
yungsheng_us2001 wrote:
這種說法是我的口吻沒...(恕刪)



原來是想到哪說到哪

只是goshare目前是有跟一般普羅大眾募資還是什犘的? 沒有吧

照閣下說法, GGR合作夥伴COUP不會愈買愈多在德法西三國首都搞共享機車, 早該敗象已露準備收山,

北市出發的威摩不也該收一收了, OBIKE必=GOSHARE=IRENT=WEMO等大概皆如此

而糾結在是否共享一詞上大可不必, 不過就是另一種租賃機車, 照真分享來看, UBER似較能合乎和宜管理及把一般大眾私家車等不常利用之空餘時間挪出來透過UBER分派予以用來載客, 車主等更可享有額外收入, 但規避一般營業用車應負認證, 以及與司機車主間互為承攬而為讓車主無法享有UBER保險等基本社福—說好聽叫做自己當老闆自己承擔相關風險, 就不知道這樣的共享算是真共享還是, UBER連開發生產車輛投入自營都免了, 靠只APP算是做起幾無本生意, 各國爭議不斷.

有管理規則以及收取權利金保證金, 遠比最初的OBIKE無論是在新加坡模式當時連上路營運許可都沒僅因在地政府純鼓勵就讓其開業要好多, 退萬步可能僅有數千元台幣obike腳踏車類比好歹也要數萬元還掛牌的電動機車等同必有對等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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