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bus330 wrote:
dgame
你要不要去看第二條阿~ 另外還有第三條,廢除不平等條約;這是因為中日沒簽舊金山和約,不然這兩條當初簽訂是簽心酸的?
你就不提第四條嗎?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衆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三條
關於日本國及其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卽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