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車靜止狀態停在住家旁,遭人擦撞,肇事人下車查看後本想離開,被目擊者叫住後通知我,肇事者希望簡單處理,便詢問他是否有喝酒,他承認他有喝酒,報警後等警察到場他已經離開現場,前往警局做筆錄,員警說打了三通電話未接只能之後再通知到案說明,詢問員警這樣是否就不用酒測,員警的回答是這是a3肇逃並無強制力,請問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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