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作賤自己的社區規約,竟然也能通過😡

這篇的內容,是這個事件的一部分管委會主委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後,竟夥同其他委員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聘請律師為其私人刑事案辯護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這種作賤自己的社區規約,竟然也能通過😡

這種作賤自己的社區規約,竟然也能通過😡

這種作賤自己的社區規約,竟然也能通過😡

詳情:🙅♂️😡 不犯賤聲明 😡🙅♀️

說明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4屆管委會於113年3月1日,以「管委會委員是無給職,住戶不可以告委員」為訴求,提案「增修社區規約」。

第25屆區權人大會上,該增修規約未經公開討論,即逕行投票表決,並以45戶同意(過半數),14戶反對,通過該增修規約。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4屆管委會提案的增修規約,是以「管委會委員是無給職,住戶不可以告委員」為訴求,擴大管理費的使用範圍:「…管委會委員個人因有關社區事務被檢舉、申請(聲請)、提告或涉訟或其他法定程序,因此產生之相關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但是只要是在社區內發生的事,都可以說是「有關社區相關事務。根據該增修規約,如果某位委員與住戶因私怨爭執,而在社區內辱罵住戶三字經、毆打住戶,或因私怨把住戶的個資公告到公布欄,該委員都可以用「有關社區事務」的名義,由社區管理費支付該委員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社區有關事務?可以回溯過去?? 該增修規約於113年3月17日於區權人大會表決通過後,第25屆管委會隨即於4月7日偷偷召開臨時會議,並於會後公告管委會的決議:
  1. 第23屆管委會 陸主委,於111年9月假冒管委會名義,將住戶個資張貼到公布欄並投遞到社區所有住戶信箱,遭新北地檢署起訴」一案,屬於「社區有關事務」,此案為「管委會訴訟案
  2. 根據113年3月17日通過的社區增修規約,由社區管理費支出8萬元,支付第23屆主委(現為第25屆副主委)聘請律師的費用

爾後,如果本社區管委會的委員在「社區內」、「管委會會議上」或是「區權人大會上」公開罵住戶犯賤,毆打住戶等,這些「違法的行為」,是不是「有關社區事務」呢?如果管委會委員因此被告,可以用社區的管理費為委員聘請律師嗎?

答案已經寫在113年3月17日,由本社區45戶贊成而通過的規約中了,同時,第25屆管委會也已經用「陸女私下散布住戶個資,違法被起訴的案子,符合本社區增修規約」示範給大家看了。
幸好,第25屆管委會這次的示範,因為「欺騙」及「將規約溯及既往」而涉犯「詐欺,因此,結果有待確認。
但是,以後呢?

詳情:🙅♂️😡 不犯賤聲明 😡🙅♀️


這種作賤自己的社區規約,竟然也能通過😡

真是無言!!
你可以去選下一屆委員 把不合理的條文再修回來 結案



還是現在最流行的 找大法官釋憲.........哈
knift
laurent5680 想羅織入罪找北檢;想故意打草驚蛇找南檢。[偷笑]
a29237876
管委會詐騙案來了: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812&t=7040207#90601471
a29237876
就是管委會主委違法被起訴了,異想天開的用管理費請律師
a29237876
刑事還沒開庭,附帶民事求償要等刑事判決
自己當下一屆吧 不然就是反應
一樣米百樣人,你自認他人意見非你滿意,就認為是作賤自己的規約,看起來也有問題..
意見表達之後的投票就是結果,除了尊重之外,你也可以下次再提出修正,看他人是否同意?別老是認為自己都是對的..!
Hemeco
通過的是有關社區事務,不過並沒有說管委會支付後不能代位求償,如果確實是無關委員為社區執行相關事務而發生的訴訟,即使利用規約先給付了,仍可要求對方繳回
a29237876
管委會詐騙案來了: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812&t=7040207#90601471
violeter1017 wrote:一樣米百樣人,你自認他人意見非你滿意,就認為是作賤自己的規約,看起來也有問題..
意見表達之後的投票就是結果,除了尊重之外,你也可以下次再提出修正,看他人是否同意?別老是認為自己都是對的..!


我有說了,尊重啊!

我認為犯賤,其他人也可以不認同,互相尊重啊!沒錯吧!

我也列出我覺得「犯賤」的實例,當然,別的住戶也可以不認同
我也說了:三觀不同,互相尊重!
又不是我覺得誰犯賤,誰就一定犯賤!



但是,用社區的錢,為私人刑事訴訟請律師,已經違法,我也已經公開指控
中和世紀公園第25屆管委會 詐欺社區管理費 8萬元,
之後也會正式提告。


管委會主委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竟夥同其他委員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聘請律師為其私人刑事案辯護
procomm1722
這應該算是私人事務, 並非起訴管委會. 的確是豬頭條約.
a29237876 wrote: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恕刪)

總戶數83戶,45戶同意(過半數42),說不定下回就翻盤了,

只要不犯法(沒道德)你也只能尊重與接受,不然只能賣屋走人。
停損賣出就不用管這些鳥事。
warwickwang wrote:總戶數83戶,45戶同意(過半數42),說不定下回就翻盤了,只要不犯法(沒道德)你也只能尊重與接受,不然只能賣屋走人。(恕刪)


違法了



用社區的錢,為私人刑事訴訟請律師,已經違法,我也已經公開指控
中和世紀公園第25屆管委會 詐欺社區管理費 8萬元,
之後也會正式提告。


管委會主委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竟夥同其他委員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聘請律師為其私人刑事案辯護
a29237876
規約能不能溯及既往,據我了解,也不是多數決就可以決定的。最有名的例子:社區能不能養狗。
幕容晴
既然認為如此,那就既然如此吧。估計可以戰很久了,加油唄
我認為可以理解為什麼這樣修改,因為把管委會的委員參與社區管理的風險成本降低一點,才可以避免住戶都不願意或消極的管理社區。如果修改的條文再新增一點動機說明與審查機制,會不會就比較沒有爭議 ?

... 管委會委員個人因 參與管理 有關社區事務被檢舉、申請(聲請)、提告或涉訟或其他法定程序,因此產生之相關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且該費用經 管委會 與 區權人大會投票通過可以透過管理費部分或全部支出
a29237876
https://sl451.blogspot.com/
a29237876
管委會詐騙案來了: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812&t=7040207#906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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