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的內容,是這個事件的一部分:管委會主委假冒管委會名義散布住戶個資,遭起訴後,竟夥同其他委員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聘請律師為其私人刑事案辯護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這種作賤自己的社區規約,竟然也能通過😡


詳情:🙅♂️😡 不犯賤聲明 😡🙅♀️
說明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4屆管委會於113年3月1日,以「管委會委員是無給職,住戶不可以告委員」為訴求,提案「增修社區規約」。第25屆區權人大會上,該增修規約未經公開討論,即逕行投票表決,並以45戶同意(過半數),14戶反對,通過該增修規約。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4屆管委會提案的增修規約,是以「管委會委員是無給職,住戶不可以告委員」為訴求,擴大管理費的使用範圍:「…管委會委員個人因有關社區事務被檢舉、申請(聲請)、提告或涉訟或其他法定程序,因此產生之相關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但是,只要是在社區內發生的事,都可以說是「有關社區相關事務」。根據該增修規約,如果某位委員與住戶因私怨爭執,而在社區內辱罵住戶三字經、毆打住戶,或因私怨把住戶的個資公告到公布欄,該委員都可以用「有關社區事務」的名義,由社區管理費支付該委員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社區有關事務?可以回溯過去?? 該增修規約於113年3月17日於區權人大會表決通過後,第25屆管委會隨即於4月7日偷偷召開臨時會議,並於會後公告管委會的決議:
- 第23屆管委會 陸主委,於111年9月假冒管委會名義,將住戶個資張貼到公布欄並投遞到社區所有住戶信箱,遭新北地檢署起訴」一案,屬於「社區有關事務」,此案為「管委會訴訟案」。
- 根據113年3月17日通過的社區增修規約,由社區管理費支出8萬元,支付第23屆主委(現為第25屆副主委)聘請律師的費用。
爾後,如果本社區管委會的委員在「社區內」、「管委會會議上」或是「區權人大會上」公開罵住戶犯賤,毆打住戶等,這些「違法的行為」,是不是「有關社區事務」呢?如果管委會委員因此被告,可以用社區的管理費為委員聘請律師嗎?
答案已經寫在113年3月17日,由本社區45戶贊成而通過的規約中了,同時,第25屆管委會也已經用「陸女私下散布住戶個資,違法被起訴的案子,符合本社區增修規約」示範給大家看了。
幸好,第25屆管委會這次的示範,因為「欺騙」及「將規約溯及既往」而涉犯「詐欺」,因此,結果有待確認。
但是,以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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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