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1219kimo wrote:所以行車紀錄器這東西...(恕刪) 官司不是你想像中那麼簡單~就算是一個無辜的人~一個有行車紀錄器的人~在過失致死後~會經歷警局做筆錄~收傳票通知~地檢署出庭偵訊~地檢署起訴~法院判決~判決定讞~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這段時間都是折磨~一再的請假出庭~公司知道你有官司~內部會閒言閒語!一再的回答問題~每次都講同樣的事情~還要小心不要講錯話~不然過失可能會變成蓄意!根本睡不好~吃不好~還容易胡思亂想!受害者家屬~在過程中還會一直用官司來逼你和解~沒有官司經驗的人~無法體會~就算我是清白~但我還是要受處罰的感覺的!
警政署擺上的詳細統計數字只有100年對99年的修正統計報表有詳細分類(100年版警政統計年報修正表)資料連結:PDF檔看看汽車不管違規、肇事、以及死亡的恐怖數字,比起個位數的重機,誰才是應該被嚴格限制使用的族群,出門面對這麼大的風險,大家都怕死你們這些汽車車主們,何況是大型重機的騎士
race6061 wrote:終於說到點子上了,把應注意未注意這條爛法去掉我就贊成重機上國道...(恕刪) 真可怕的想法。在馬路上各種緊急狀況都可能發生。有可能是人家撞你,也有可能是你撞人家。當你撞人家的時候你對應注意未注意恨之入骨。可是當你無緣無故被人家撞的時候,你就會感謝有應注意未注意的條款。你知道這條去掉之後會發生什麼問題嘛?對有良知的人士沒有影響。但對一些心理狀態有問題,或是比較沒有同情心的人來說就有差了。面對緊急狀況撞下去本來要承受法律責任的話他會閃,但是當沒有這個條款賦予他注意的義務,可能就是直接撞下去。各位會希望這樣嘛?而且這個條款完整的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重點是中間的能注意,請不要老是省略。
0936166892 wrote:嗯嗯~不管怎說最後應...(恕刪)動不動就過失致死、過失XX的~ 這種很多時候新聞報出來以過失致死函送的,聽起來很可怕。但並不是被函送的人就代表他有罪。這只是一個當車禍有一方無法進行意思表示的時候的必要程序。有函送,檢察官才能去蒐集證據,檢察官有蒐集證據,他才能決定要不要起訴,有監察關蒐集足夠證據後,才能提起訴訟讓法官做判決。這種案例常常最後連起訴都沒有。當事人搞不好連法院都沒去過。
orea2007 wrote:真可怕的想法。在馬路...(恕刪) 今天逆向的那台如果被撞死了順向撞車的駕駛被判了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封閉式道路我順順的開誰會知道有車從正面過來???腦殘法令竟然還有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