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無罪,讓與不讓沒個一定,只能看開車者自己的"人品"!

常可看到百公尺遠中線無車、外線無車,他就偏偏給你開在內線...無言

勉勵 wrote:
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恕刪)
jamestsai210 wrote:
這個問題爭執很久了
是一路都在超車嗎?
...(恕刪)

一路都在超車 是不可能的 , 因為路權是有範圍的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是基隆到高雄 !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及第9條, 每個車道有不同路權!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斷點(起點及終點)
車道路權方向是←左右→橫向(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
依據 路權為相對,法規授予『超車者』優先使用內側車道。(法規區分車道,排除中/外車道)
相對的,沒有路權的非超車,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之義務!
依據 路權為相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規授予『超車者』優先使用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對中線車超車!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方向↑↓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不是基隆到高雄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內側車道後車B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B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2,3,4)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都各自擁有長度為60m的內側車道空間, 各自超越其60m範圍內的中線車! 根本互不影響!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A不必離開!

但是比中線慢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這55m外的內側車道,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不是基隆到高雄 !)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依現行法規 ! A 車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法規給予超車者多少長度範圍的"內側車道"? ← 最多只有55m+5m車長
除非前方55m又出現一台中線車待超 , 則在超車道 繼續超越中線車

如圖,完全切不出去, 我曾經這樣連續行駛超越2km的貨車車陣, 2km 後才回到外車道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5. (a) On carriageways with at least two lanes reserved for traffic moving in the direction in which he is proceeding, a driver who should be obliged, 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paragraph 3, of this Convention, to overtake again may, in order to perform that manoeuvre, and provided he makes sure he can do so without undue inconvenience to the drivers of faster vehicles approaching from behind, remain in the lane he has occupied for the first overtaking manoeuvre .


不再超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是一種車速區間?←????什麼 ???
高管規則第 5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平面道路看到最高速限60,所以就一路只能60橫衝直撞???
最高速限標誌居然只剩下代表一個可允許的"車速"???
你有沒有想過"最高"這兩個字是什麼意思?? 沒有其他車速比較,哪來的最高??

你交通法規讀熟再來跟別人辯吧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
制,不得超速。
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
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與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
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
數,應為五之倍數。設置圖例如左:



第 86 條
最低速限標誌「限6」,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
設於限速路段之起點。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應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懸掛於同一標誌桿上,而不單獨設置;
其裝置方式,豎立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上,最低速限標誌居下;門架式
或懸臂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左,最低速限標誌居右。本標誌為藍底白字
白邊。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
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
數,應為五之倍數。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是一種車速區間?←????什麼 ???
高管規則第 5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白紙黑字!"最高速限"是路邊 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標誌"
上面只有一個數字 , 不知道要怎麼看成區間 ????


你可以去問2017年的你

連署: 解決高速公路內側佔用問題, 將「路權」與「速限」兩者分開規定

herblee wrote:
80公里 是 『車速』
加上"低於"這兩個字, 低於80公里 就是 『速限』(車速限制)


herblee wrote:
80才是車速
區間,高於/ 低於 ....,是速限(對車速限制)






只要把超車道速限改成130就解決了超車道的問題,這樣就不會跟中線車道的車輛並行牽手
herblee wrote:
一路都在超車 是不...(恕刪)


你文中這段是錯的!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不是基隆到高雄 !)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依現行法規 ! A 車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
路權是指用路人的權利,每台車在路上均有路權!
什麼叫前車喪失路權?路權是比較出來,誰大誰小!
你可以說超車道上欲超車者有「優先」路權,無車可超、有安全車距的前車禮讓出超車道,但這並不代表前車「喪失路權」
不然你後車去追撞前車看看,看看究竟前車有沒有路權?
追撞時誰的肇事責任大?



台灣車太多,尤其國道一號,也沒什麼讓不讓的問題,因為中線跟外線全部都是大貨車拖板車。小型車走內線能維持時速110就已經阿彌陀佛了,通常均速是不到,早就麻痺了。

國道三號車比較少,大貨車拖板車也少,超完車後回到中線不是很難。但因為車少,內線一路GPS120也可以。超過120的話就自己左閃右閃吧,不要叫別人讓你,有意見去跟警察說。

Freshness wrote:
台灣車太多,尤其國...(恕刪)

除車多外,廣設交流道也是原因之一,外車道除常見大車外,容易有駛離/駛入主線的慢車車流繞動!





平面道路看到最高速限60,所以就一路只能60橫衝直撞???
最高速限標誌居然只剩下代表一個可允許的"車速"???
你有沒有想過"最高"這兩個字是什麼意思?? 沒有其他車速比較,哪來的最高??
你交通法規讀熟再來跟別人辯吧


錯誤仍然是相同的, 又是利用 類推解釋 及 擴大解釋, 只截取其中一句類推擴大 , 從來不去正視 8-1-3 但書全部的文字!
忘記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運用類推解釋 , 以法規有明文規定為限!

8-1-3但書的內容根本不是《平面道路看到最高速限60》, 拿 『平面道路』『最高速限60』去類推解釋於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的 內側車道 ?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運用類推解釋 , 解釋以法規有明文規定為限!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與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設置圖例如左:


很好, 終於願意面對"最高速限", 去查《最高速限》所指為何?
這是一項遵守義務 ! 限制,不得超速! 只能無條件遵守,完全不涉及路權 !
設置規則 當中有描述到"最高速限"擁有任何權利嗎???沒有! 只看到限制!
只能無條件受到此種速限的限制, 義務不會衍生出任何權利!

然而, 8-1-3但書是 設置規則 嗎?是只有 "最高速限" , 其他文字都沒有了嗎 ?
8-1-3但書是只有說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嗎?
他的前後方都沒有其他文字了嗎?
前方還有 得以 該路段容許之, 才接上 《最高速限》 ,
該路段容許之, 代表不同路段有不同最高速限, 『法規指定的是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有可能是80, 90,100,110 !
最前方為何以"但"字表示其為"但書"?
和"高管規則5之 原則"速限"(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完全一樣嗎? , 完全一樣還需要"但書"說這是例外速限嗎???

後方還有 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指定﹝得以此種行車時速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可能為 80/90/100/110
這句話是說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那面速限標誌之80/90/100/110km/h行車時速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論為何種速限, 都是遵守義務 !而非路權 !!
法諺: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但書為例外法, 例外從嚴解釋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排除其他」:法律已明文規定「明示其一最高速限」者,自不得類推解釋, 跑出其他不相干,非為『最高速限』的東西?
不可能冒出什麼 60km 行車時速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

第 86 條
最低速限標誌「限6」,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
設於限速路段之起點。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應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懸掛於同一標誌桿上,而不單獨設置;其裝置方式,豎立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上,最低速限標誌居下;門架式或懸臂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左,最低速限標誌居右。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邊。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

最低速限標誌「限6」,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而不單獨設置最低速限。
因此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最低(不單獨設置)←→最高速限區間 !

你可以去問2017年的你
連署: 解決高速公路內側佔用問題, 將「路權」與「速限」兩者分開規定


錯誤仍然是相同的, 又是利用 類推解釋 及 擴大解釋, 只截取其中一句 類推擴大
您如何類推擴大都可以 ! 您高興就好!


路權是指用路人的權利,每台車在路上均有路權!
什麼叫前車喪失路權?路權是比較出來,誰大誰小!
你可以說超車道上欲超車者有「優先」路權,無車可超、有安全車距的前車禮讓出超車道,但這並不代表前車「喪失路權」
不然你後車去追撞前車看看,看看究竟前車有沒有路權?
追撞時誰的肇事責任大?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回事!怎麼可能每台車在路上均有路權????都有路權?就都撞在一起了!
反正, 台中地檢署也有恐龍法官做出「路權相當」的罕見判決?

該說都說了,該解釋也解釋了! 毫無路權概念的錯誤說法仍然一再無限迴圈
您如何錯誤認知路權都可以 ! 您高興就好!

但是, 不知道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居然說 追撞看看比大小 ?
不知道路權是相對的,有權利能使用,就有相對禮讓的義務 !
不知道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毫無路權概念! 居然還說要 追撞看看比大小 ?
Hilfe! Ich bin völlig verwirrt.
根本不會有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這件事!
又不是停車場概念,位置被停走別人就無法停!
原來毫無路權觀念的真的是複製文!
路權只有先後優先之別,沒有喪失路權這件事!
現在法院判決車禍講的多以路權為主。
前後車追撞的例子你可以去找判例來看,

為何你會做出道路上的車都有路權?就都撞在一起的想像?
難道高速公路路上的車通通都沒路權?不然就都撞在一起啦!


照你的邏輯,發生追撞,因為前車喪失路權,前車全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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