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3276分
文章編號:83300520
個人積分:2719分
文章編號:83300745
個人積分:12136分
文章編號:83300838
fsvbzq wrote:
anne大說的才對~(恕刪)
應注意而未注意有科學證據可以佐證呀
例如你車速多少情況下,路人從馬路衝出來後你理應有多少時間可以反映,假設科學證明你根本無法反映,那就沒有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明明你在50公尺就看到那路人緩緩從馬路走出來,而你時速50km/h甚至時速100km/h,直直撞上去....
這不就符合"應注意而未注意"
我反而無法認同有些法官以當時事故車速作為依據,而非該道路限速為依據,例如有白吃法官居然以當時超速的車速作為判斷依據...
尤其讓我想起這篇新聞 超速撞人卻無罪
闖紅燈遭撞母攤子亡超速男無罪 檢不服:超速才釀禍
他媽的到底哪台破車時速30公里需要25.54煞車距離????
網路上一堆說煞車距離10-15公尺,到底哪個白癡說時速30需要25.54煞車距離...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