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直行, 被左後方自小客超車右轉擦撞, 交通警察大隊的初判表竟然是這樣判的!


billmills2001 wrote:
最後,既然你提到死亡,如果你不知道自己問題在哪,可能也不會教育你兒子,那你兒子未來再出事、再傷亡的可能性很大,那別忘了你的責任最大。...(恕刪)


+1...
最大的問題...
1.認為自己是對的..就算全世界的人都認為不妥
2.把錯的做到極致..就會是對?
3.即便是對的.但是會導致可知的後果..

照這種狀況看起來.這個可知的結果應該只是遲早的問題...
遇到不爽.就PO到網路上.有用嗎??
1.自己的權利自己維護

身為大學生的父親,理當超過30歲久已
別光活在自我感覺良好的象牙塔內
現在不需要再多讀書才能獲得知識的時代
有疑問可以善用網路上的資源及不要偷懶
你的事故人通知單上的所有內容請自行讀完

初判表上內容名詞也要能看的懂
可能肇事原因不代表肇則比例
只是提供您參考

肇責最後的判定權責,法院的認定並非在警察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而是要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所產生的結果而決定,所以如果對於警方的初判有異議時,就必須自己花3,000元向地區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

所以要搞清楚,肇則比例是不會出現在初判表內
你想要的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也通常不會出現在初判表內
要花3000或判決書才有機會看到的

2.對初判表的意義解讀不清,對初判表的效力搞不清楚,只靠幻想卻聽不進客觀意見,不想花3000元來合法維護自身權利,只想要對員警表達不爽,只想要報復警察來掩飾你自己當初不作為,只想要浪費社會資源當然是你的權利,個人猜測警方會依下一則文章的內容來答覆
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485403-1-1.html

我想同樣的你一樣不會滿意的
沒問題,你可以繼續向徐國勇,賴清德,蔡英文陳情
再不滿意可以再次成立機車我最大黨
再再不滿意建立機車唯我獨尊國也可以的

Dupont33 wrote:
1.自己的權利自己...(恕刪)

謝謝大大的建言, 這些資訊我看過, 初判表的效力前面也已經討論過, 該怎麼做我已有定見.

如果公務員便宜行事隨便判判, 造成當事人的困擾(實務上), 我也只好被迫做回應.
初判表在事故後一個月就出來了
現在早過半年
應該討論有沒有提出過失傷害吧?
8924132 wrote:
初判表在事故後一個...(恕刪)

#18樓有交代, 部分內容如下:

1/23: 事故發生

1/31: 我方保險公司(新安東京)口頭告知我, 對方100%肇責, 我方車子也已修復. 我以為已經和解了, 也沒有打算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4/18: 交通警察大隊回覆對方申請初判表 (8/7才經由保險公司得知)

8/7: 新安東京告知初判表我方100%肇責. 我請他寄給我看初判表, 才知道對方早已申請初判表, 交通警察大隊也於4/18回復對方. ,

所以過失傷害追訴期剛過半個月, 保險公司才告訴我已有初判表. 其實我方機車有買車碰車及第三責任財損, 大不了也就是出險記點一次, 小孩的皮肉傷也已康復, 只是這突如其來的消息讓人覺得被陰了. 不管結果如何, 我們都要學到教訓, 防止類似事情再發生.
CTfrank wrote:
+1...
最大的問題...
1.認為自己是對的..就算全世界的人都認為不妥
2.把錯的做到極致..就會是對?
3.即便是對的.但是會導致可知的後果..

照這種狀況看起來.這個可知的結果應該只是遲早的問題......(恕刪)


什麼樣的父母就有什麼樣的子女
有這樣的父母也難怪社會上會有一堆屁孩了
而這堆屁孩長大為人父母後又教養出新的一群屁孩

對方申請了初判表
表示警方可能有看了對方的行車記錄器
進而已對方行車記錄器判斷
而一開始樓主方根本也沒提供
過了半年
只關心自己小孩的傷和車損
完全沒有管對方的損失
車禍當下怎樣處理完全沒下文
就直接說"以為"已經和解?
我是對方遇到這種樂翻了
因為遇到生手了
就給它拖半年刑事期限過去
現在爆出來對方就是要來要車損了
樓主方認為對方也有錯當然可以去爭
但我認為對方可能已做好萬全準備
Deoxyribose wrote:
什麼樣的父母就有什麼樣的子女
有這樣的父母也難怪社會上會有一堆屁孩了
而這堆屁孩長大為人父母後又教養出新的一群屁孩

對方申請了初判表
表示警方可能有看了對方的行車記錄器
進而已對方行車記錄器判斷
而一開始樓主方根本也沒提供
過了半年
只關心自己小孩的傷和車損
完全沒有管對方的損失
車禍當下怎樣處理完全沒下文
就直接說"以為"已經和解?
我是對方遇到這種樂翻了
因為遇到生手了
就給它拖半年刑事期限過去
現在爆出來對方就是要來要車損了
樓主方認為對方也有錯當然可以去爭
但我認為對方可能已做好萬全準備

我方的行車機錄事發當週週末就已經交由派出所員警了.

還有, 您指的屁孩及屁孩父母是指我的小孩還有我嗎?

munchen wrote:
#18樓有交代, ...(恕刪)

呵呵
刑事追訴期半年
民事追訴期兩年
您沒辦法以刑逼民
這不是糟了?

只相信保險人員
您也太嫩了吧

Dupont33 wrote:
1.自己的權利自己...(恕刪)


其實樓主是個好父親。 深夜還在回文啊。

太辛苦了。

munchen wrote:
機車是小孩騎的, ...(恕刪)



警察的初判表跟筆錄其實因人不同寫的就不同
最好後車撞前車完全無肇責

去監理站申請吧 不過如果車子被移動過 他不會讓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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