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沒撞到車自摔身亡 轎車沒停看 駕駛被起訴


EVO阿正 wrote:
好好的走在路上,旁邊...(恕刪)

這算神回嗎?

讚。
某女騎士騎在路上裙子飛起來
對面車道的男騎士看到 自己摔車
女騎士看到男騎士摔車
但覺得不關她的事 所以沒有下車查看 就騎走了

照這個新聞來看 這樣女騎士 肇事逃逸

這合理嗎
『檢方由此認為,葉女經老公提醒,明知後方騎士摔車,且肇事原因可能與她有關,她卻僅減速而未停,認定她涉肇事逃逸。」

「起訴」不等於「判決」,還要看法官是否認同檢察官的想法。

陳阿達在此 wrote:
某女騎士騎在路上裙...(恕刪)


呵,這個應該不至於。

其實簡單說,要看「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

女騎士忽然騎到你面前急煞,開始脫衣服,害你摔倒……這種情況下,一般人都會摔,所以應該有相當因果

女騎士舔了下舌頭,害我摔倒……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不會摔倒,是我心術不正,所以沒相當因果
葉女老公告知她後方騎士摔車,她卻沒停車,吃上過失致死官司,最後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雖認為她無過失,但台北地檢署考量她明知騎士因她而摔車,她卻「肇事逃逸」,今依公共危險罪將她起訴,至於過失致死則不起訴。


檢察官神邏輯
葉女老公只說後方騎士摔車,就可以推斷明知騎士"因他"而摔車

照正常邏輯只有
明知騎士摔車...

懷疑檢察官被家屬盧到受不了,只好起訴交差,省一些麻煩,壞人讓法官當


這只是起訴,法官不一定照單全收
不過為了這件事還要跑法院開庭,真衰
真是亂法
“後方騎士”摔車
我往前開
甘我屁事

開車還要管後方的事
那不如不要上路了
台灣是個沒有法律的社會
只有傷者為大
死者為大

Ailio wrote:
剛剛搜尋了一下判例 發現有以下這條
【裁判字號】:89年台上字第7622號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只
須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未下車救護而逃逸之事實,罪即
成立,不以肇事之發生須有過失責任為要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185-4、284 條 (88.04.21)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所以即便是肇事責任0 只要有因果關係而沒 "下車救護" 就必須負責
(這應該比較偏 見死不救的責任問題)
感謝大大找到判例,長知識了


接下來就看老公是怎麼跟老婆描述機車騎士摔車了...
1.老婆,剛剛後面有人摔車,會不會是你撞到他啊?
2.老婆,剛剛後面有人摔車,沒人撞到他也自摔,跟在他後面的人一定嚇了一跳!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bernie3208 wrote:
葉女老公告知她後方騎...(恕刪)


起訴了,就要求神拜佛了,

台灣沒法律,

看法官精神狀況了。
iijima_ai wrote:
感謝大大找到判例,...(恕刪)



1.這只是裁判文,不是判例,對不同法官不會影響審判結果

2.網路上都找不到"肇事"的定義,只有01網友寫的這句:"肇事"之成立為發生原因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即可,非以實際碰撞事實認定交通事故與否。

3.樓主PO的倒數第二段後面:葉女老公告知肇事原因可能與他有關。發生原因與結果可能具有因果關係,應該就是檢察官起訴的原因之一。至於老公有沒有說這句話,一是有沒有行車記錄器錄音(有利或不利證據),二是如果沒錄音,是不是有引導可能,這些都是辯方律師要查的東西。







網路找"肇事"定義的時候看到這段,很多警察局的回覆都引用相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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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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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只要發生事故,不要走、不要走、不要走,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以後發生事故,方圓10米的通通不准走,留下待原警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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