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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兩造對於新竹縣政府消防局105 年12月27日竹縣消調字第1050005840號函附件所載(卷二第11-12 頁)均不爭執(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導致本起火警案可能性較大,所謂電氣火災之發生,主要是因為電能產生異常轉變而發生熱《焦耳熱或放電火花發生之熱》而發生火災。本案起火處矮櫃僅放置插
著電源線之電視機,附近並無其他電器設備,又羅威娜談話筆錄表示略以「剛買的電視螢幕模糊不清」,再者將現場電視電源線熔痕送內政部消防署鑑定為通電痕,故研判本案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導致本起火警案可能性較大,其中「電氣因素」應包含「電視因素」)。
“至於被告禾聯碩公司辯稱「應細分是電線引起火災或電視機引起火災,請求鑑定」一情,經查,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研判「本案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導致本起火警案可能性較大,其中電氣因素應包含電視因素」等情明確,所謂「電視機」當然包含「液晶電視機主體」及與主體連接之「電源線」,因此被告禾聯碩公司要求液晶電視機主體、電源線分別觀察,要求鑑定是「液晶電視機主體」或「電源線」為起火因素,自無必要。
除上開新竹縣政府消防局之鑑定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外,其中羅威娜於訪談時亦稱:「二樓客廳當時用電只有電視、小夜燈、其他電扇無使用。電視放在矮櫃上。房屋屋齡30多年,室內配線全面已更新,約101 年那時換的室內配線、剛買系爭電視螢幕不清有報修新竹大潤發、42LED 禾聯5 月3 日買的在新竹忠孝路大潤發買的,放2 樓矮櫃上靠近房間隔間板面向馬路,矮櫃上沒有其他電器及易燃物(卷一第142 、143 頁)」等情,可知「矮櫃上沒有其他電器及易燃物。」、「室內配線全面已更新,約101 年那時換的室內配線。」,新竹縣政府
消防局鑑定報告中已排除被告禾聯碩公司辯稱:「管線老舊」、「電線遭重物擠壓受損」、「小孩玩火」等原因,並研判起火處矮櫃僅放置插著電源線之電視機,附近並無其他電器設備,且被告禾聯碩公司自認「本事故因出現不明原因的高溫或明火,造成電源線灼燒導致電源線短路發出炸裂聲響
」等事實,與上開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研判「本案起火處矮櫃僅放置插著電源線之電視機,附近並無其他電器設備」等情 而觀,唯一會引起火災僅有被告禾聯碩公司製造之插電的系爭電視,此亦為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判斷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之主因,是被告禾聯碩公司辯稱:「電氣引起火災應不是指
販售之液晶電視,有可能是管線或插座老舊走火、電線遭重物擠壓受損以致走火,亦有可能小朋友玩火,其原因不一而足,因此在未確定確實原因前,根本無從釐清責任」等節,均是其空言臆測之詞,自難採信。又被告禾聯碩公司辯稱:
「本件因確定確實起火原因,經商檢局做倉庫成品抽檢,除有機器上面標籤貼紙標示不符外,完全符合安全性,可傳訊商檢局檢驗人員出庭作證」等情,因該公司係事後經商檢局人員抽檢,與事發當時之商品已有所出入,且商檢局人員僅 能針對親自檢驗之商品做出證詞,無法對火災發生時之商品
即系爭電視機為證,是本院認並無必要傳喚商檢局人員為證 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