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ve_i_skogen wrote:
不同意~~ 美國的人...(恕刪)
這邊不是講人權...而是講法律常識跟觀念
美國或許人權沒有多好...但是法律觀念絕對比台灣更好!!
畢竟是英美法系長久以來培養下來的
台灣人普遍理盲濫情...會很容易被鼓動...
尤其是芋頭番薯的民族意識...
且法律常識可以說幾乎10個人有5個以上對法律的觀念似懂非懂...
況且台灣是成文法國家...憲法80條.81條有規定法官的權利
要改成陪審制還要修憲....實在麻煩
要的話...頂多改成德國的參審制...由法院隨機挑選沒有不良紀錄的法律人...充當榮譽法官
與一般法官擁有相同的事實認定和罪責輕重認定的權力~~

(陪審制是一般民眾...只有事實認定的權力(就是只能決定有沒有罪但不能決定要判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