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不承認男男愛女女愛的同志婚有違憲嗎?

rexlee1130 wrote:
我看了一下英文版UNIVERSAL...(恕刪)

雖然英文是國際通用語言,但我們並不是英文語系國家,當然要以原始中文版本「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為準。點我
再說,即使是英文版本spouses在那年代指的是男女雙方,絕不可能是指男男雙方女女雙方。




spouse在英語中有兩層意義

異性+配偶

裡面沒有同性的涵義

若要有同性的內涵的話,用partner

TXLC wrote:
雖然英文是國際通用語言,但我們並不是英文語系國家,當然要以原始中文版本「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為準。點我
再說,即使是英文版本spouses在那年代指的是男女雙方,絕不可能是指男男雙方女女雙方。



所以呢...憲章就不能改?

規章是死的, 人是活的. 有些東西還真的要與時俱進





chanmingtao wrote:
spouse在英語中有兩層意義

異性+配偶

裡面沒有同性的涵義

若要有同性的內涵的話,用partner




在我認知裡 spouse 是 配偶 或 夫妻
s7eq wrote:
所以呢...憲章就不能改?

等改了再說,而且改了後,別忘了,還要邀我國一起簽署。
TXLC wrote:
支持同志婚的人最常...(恕刪)


這條文的解釋,要看解釋的人心態是不是包容、博愛、善良、沒有偏見
類似解釋聖經條文,需要理性和從善點出發




對同性戀者不友善的人會認為「不是正面」「沒有利益」
反之,就會覺得「很正面」「有利益」
BenitoT wrote:
這條文的解釋,要看...(恕刪)


如果種族是裂唇魚或是雙鋸魚的話我就認同你說的

現實中人類就是做不到自體變性 說甚麼這都是自然基因造成的 我就回一句 假的 業障重

就是不喜歡異性 精神層面的影響當然會比自然基因要大 否則人類就能做到自體變性了

至於反駁太多又要被扣上不理性 不友善 缺乏包容 缺乏博愛 缺乏理解 持有偏見的諸多帽子

這種文章串已經很多了 我覺得不用繼續無限迴圈下去

s7eq wrote:
所以呢...憲章就...(恕刪)


Spouse 這個字是中性名詞,單純是指「配偶」,美加地區的文件大都用這個單字
Marry 這個字也是中性動詞,就是和某人結婚,中文有男娶女嫁的觀念,因此翻譯時會翻成娶或嫁

蔥油餅大叔 wrote:
如果種族是裂唇魚或...(恕刪)


建議你發表研究成果到國際醫學期刊,同性戀是精神造成的,會變成台灣之光,加油
BenitoT wrote:
建議你發表研究成果...(恕刪)




開始跳針了

"民法不承認男男愛女女愛的同志婚有違憲嗎?"

就這個主題

我認為沒有



精神衛生法第三條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戀童癖需要被送去強制治療 同志當然必須堅持自己沒有問題 就算是偽科學也當救命稻草抓

否則自己不就跟戀童癖一樣了? 實際上戀童癖跟同志 只是性傾向與常人不同 無關於歧視

至於適不適合在社會上存在 每個人心中有一把尺

我認為我是很客觀中立並且盡可能尊重的討論事情

頭往沙子一埋當作不知道 或是只會說 這就是天生的 你去看國際上的期刊

然後也說不出個所以然到底是哪一段基因造成的 在不然就是說 你們都是歧視之類的話可以省省
BenitoT wrote:
這條文的解釋,要看解釋的人心態是不是包容、博愛、善良、沒有偏見

你先做到包容博愛與你不同看法的人,不要有偏見,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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