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已經很多人回覆過樓主,
這的確是管委會該要修繕的項目。
起爭議的部份其實主要在金額。
我很好奇…
這個事件裡…兩造(頂樓住戶vs區分權人大會)究竟有沒有找廠商來報價呢?
就自己身為工程界的人來看,
其實頂樓住戶們說的話的確比較接近行情。
雖然我們並不知道漏得多嚴重,
但如果一個社區可以二十八戶的頂樓都在滲水的話,
那表示差不多是相當嚴重的程度了。
這樣的狀況下,
以正常25坪上下的面積來算,
二十八戶花兩百萬…
的確如他們說的,
了不起就是「勉強」修好的程度。
但是,
八十萬是否太低或三百萬是否太高…不該是這個問題的重點,
重點是…
如果區大會沒有先找廠商來估價,
就直接做出80萬的決議的話…
這80萬的金額是從哪兒冒出來的?
其實貴社區管委會應該做的方式,
是找個三到五家廠商來簡報,
說明他們使用的建材、工法與保固內容與報價,
再依簡報的內容匯報予區大會來做決議才是。
最後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是……
anneybaba wrote:
我是委員之一,我聽完之後,建議直接廢除委員會。之後大家好自為之,社區房價狂跌,後果自負。劣幣驅逐良幣,既然要玉石俱焚,那就後果大家一起承擔。
之後有5位委員陸續直接現場提出離職。預估往後的任何管委會會議,人數都不會齊. 管委會運作將會停擺。
真想搬家. 好個鳥蛋社區。 搬走之後,再回去找當地仲介聊天,說這社區是個炸彈,管理不彰 (雖難聽但是都是實話)凡是社區有人要賣房子,請買主先用管理不良先砍1半房價。
換句話說…樓主是以一個身為社區管委會委員的身份,
提議管委會不處理這個漏水事務,
並以解散管委會的方式來逃避這個責任。
而且也就在樓主提議之後,
有五位委員因而相繼辭職,
造成管委會的運作停擺…
話說…
樓主真的以為…
頂樓那28戶都不會逛到01來嗎?
這已經超過了「管委會不作為」的「疏失」,
而已經進入到了「管委會惡意不作為」的蓄意程度了。
身為這個方案的提案人,
真是讓人為了樓主捏一把冷汗…
教你一個保護住戶的方法,每月委員開會時,你可提議塗水漆保護大家頂樓的公共區域,記得會議記錄要有這內容!到時上法院,不管如何判,你一定是勝的一方,只是到時會和大家撕破臉,連同漏水已破壞家中的器具,這也可以連同告上去求償,因為防水層年限到了,你也告知了管委會的責任!
所以你可以不用在問其它人了,因為為了保護我自己,有已問了律師,這也是律師教的....
就版上回文者說,一人一半......
你住的樓層有幾層,大部份都是除以樓層數去分攤~
還有廁所漏水,大部份都是以漏水戶和上層平均分攤,除非是上層不要,告到法院才會是上層全數吸收~
請GOOGLE一下:劉若英浴缸出紕漏賠
一樓停車位和中庭的問題大部份都是比照頂樓的處理方式,除非是停車位上方為住戶,那又是比照廁所漏水的方式辦理,只是地下停車位上方是水管外露才可用50%50%,如非外露會動到水管以外的建物,那管委會也要下來分攤!
還有每層外牆,非公共區域,所以請自行貼牛屎,但會動到大廈外觀時...盡可能顏色用一樣比較好,這會影嚮房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條文: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http://tw.myblog.yahoo.com/jw!08NurDSGHxlO9WYK7RnJTn3ss07v/article?mid=809
如還有法律的問題,可至當區立委或議員服務處,大部份會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n/9/today-so5.htm
頂樓漏水修繕 全棟住戶要付錢
公寓四樓漏水,屋主僱工在頂樓修繕(記者劉志原翻攝),法院判一樓住戶也要出錢。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4樓天花板漏水,1樓鄰居也要出錢修!蔡姓男子買4樓公寓,進住後發現天花板漏水嚴重,他花21萬餘元在頂樓修繕,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頂樓平台是公寓公共區域,全棟住戶都有義務維護,判1樓賴某應負擔4分之1共5萬餘元,賴某對判決結果不願回應。
原告蔡某指出,雖獲判勝訴,但他還是認為雙輸,原本他負擔全部費用,在頂樓搭蓋合法遮雨鐵棚,除防水外夏天也可隔熱,並由專業單位出具結構鑑定書,證明房屋可承受頂樓搭鐵棚。蔡某說,僅1樓的賴某不願簽同意書,他因此無法申請合法搭蓋,但為防水,他還是先行搭建,完工不久卻一再遭人檢舉是違建而拆除,蔡某損失20餘萬,他只好退而求其次,敲掉頂樓地板做防水工程,完工後再與2、3樓住戶聯名提告,要求1樓分擔費用。
1樓賴某主張,公寓38年前完工,樓上樓下一直相安無事,但蔡某想在頂樓蓋違建,他認為1樓住戶並沒有協同義務而拒簽同意書,不料蔡某卻要求他付錢。賴某認為,頂樓是2至3樓的公共區域,1樓住戶用不到,而且頂樓樓梯間也被上鎖,他根本上不去,沒理由要他出錢修。
住戶有權使用及維護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公寓頂樓屬於全棟住戶共有空間,除非住戶間有訂定專用契約,約定由某一住戶專用,否則全體住戶有權使用也有維護義務,且目前頂樓並無遭人占用也無約定專用,全棟1至4樓住戶應共同負擔頂樓平台修繕,判賴某應負擔4分之1費用;仍可上訴。
至於1樓賴某無法使用或不使用頂樓,屬於「權利消極不行使」問題,法官認為,這與本案無關。法界人士則說,若頂樓被上鎖,1樓住戶也可打官司要求保持暢通,甚至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