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停路肩遭撞碎!藍委推汽機車配反光背心:比照安全帽

hosee921 wrote:
法國超棒~機車50CC...(恕刪)


你知道台灣車輛密度及交通事故率是世界最高嗎
你知道台灣交通事故率是日本3倍嗎
台灣不戴安全帽才罰500台幣,,比照法國不穿反光背心罰款38~135歐元
因為台灣罰責很輕~這就讓台灣人不守法,不尊重其他人

為什麼機車硬要上高速公路,法國核電佔40%,台灣要不要比照
台灣用路風險,事故率高,守法差,罰責就必須比其他國嚴苛,但事實不是!
憑什麼路權要比照國外

法國爆動是經濟失業率沒搞好,調高燃料稅剛好藉此爆動
這與台灣汽機車配反光背心是2回事
當然台灣經濟失業率沒搞好,民眾就會有樣學樣
henry999 wrote:
你知道台灣車輛密度...(恕刪)


你都說了,密度之高,
市區每五公尺就會遭遇其它車輛,
這種環境你下車穿著反光背心100公尺擺警示牌?
你會遭遇的是後方駕駛不耐的喇叭聲,
以及要你推到路邊去別擋路的要求


車燈都亮的狀態,
100公尺看不到的視力也不能上路了。
除了去環島會遭遇到路燈缺乏的路段,
機車遇到完全無法主動亮燈及無法移動的情況,
以及占用的道路面積,跟汽車根本是兩回事


另外車輛數量多事故比例自然會多,
你又何必妄自菲薄。
說到憑什麼,又憑什麼一個國道用路人違規下車,遭遇橫禍,市區裡的機車駕駛要因為他人人穿起反光背心?
邏輯在哪?
hosee921 wrote:
你都說了,密度之高...(恕刪)

汽車駕駛穿反光背心放三角錐,一來醒目,另一方面可讓其他用路人知道,這車有狀況『這個人』在處理

當我騎機車在路上做自行車比賽裁判,機巡,在白天也一要穿反光背心,
這就是要讓其他用路人知道有活動及比賽

立委提反光背心案,這是對安全有幫助的
henry999 wrote:
汽車駕駛穿反光背心...(恕刪)


所以說我質疑的是機車故障時,
這邊是機車版啦,
汽車國道不能動就是個鐵棺材,要穿反光背心下車合情合理~

也不質疑你對於安全的要求,
但不是人人天天都在比賽

因為國道用路人違規,
進而要求八竿子打不著的250CC以下機車駕駛"強制穿起反光背心"?

立委沒有多想的把國外法規不做合乎國情的修飾直接套用醜一,因違規者作為修法緣由醜二
hosee921 wrote:
所以說我質疑的是機...(恕刪)


立委提案是..夜間、雨天等視線不良時,也應穿著反光背心,並沒有要求在白天穿


這雨天穿本來就沒問題~但要要求製造雨衣廠商要符合EN471

輕便透氣的反光背心放機車內,騎士夜間及機車故障時穿這沒什麼問題吧~

難道要計較這100公克的反光背心?還是你認為穿這個像建築工人不合你意?...


henry999 wrote:
立委提案是..夜間...(恕刪)


你在意的是100公克的背心,
我在意的是無辜遭波及的機車騎士,
以及自身的選擇權,
今天就算那位違規者多慘也是因為違規而產生的後果,
因為違規者立法修法,大家都很清楚這意味著什麼?
就像之前說的酒駕歸酒駕,國道下車歸國道下車,
機車上不了國道,你叫機車騎士穿背心?
這叫一碼歸一碼
hosee921 wrote:
你在意的是100公...(恕刪)


穿反光背心無法完全避免被撞,但可減少比例,不然不會立這法

前面說了,有無穿反光背心被撞在判賠程度上會有差異

如自行車騎在路上無燈無反光背心被撞,肇責比例不同,有這案例

當你汽機車故障在馬路上,沒穿反光背心被撞就是肇事者沒看到的藉口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8760
henry999 wrote:
穿反光背心無法完全...(恕刪)


都說一碼歸一碼了,
自行車,清潔員,工人等等都有相關的法規在保護他們,
他們都符合使用需要及必要,

機車上反光物件主動發亮的燈具該有的都不會少,

請專注在機車討論上吧~請尊重他人選擇權,
別拿其他車輛人員法規來含糊帶過,
考機車駕照時都有相對應的故障發生時的處理方式,
直接滑行到路肩人行道遠勝過停車穿反光背心放警示牌

因違規者立法,師出無名,
車輛環境皆不同,言之無理。

henry999 wrote:
唉...這討論串素...(恕刪)


你的素質比較有問題,因為這篇討論文不是發在汽車版,而是機車版(輕型機車綜合(250cc以下))
也就是說反光背心的討論是給『無法上國道的白牌騎車騎士』來談論的
結果一堆人拿汽車的確有需要來說嘴是怎麼回事,進了哪個論討板塊都不用看的嗎?

hosee921 wrote:
違規者立法,師出無名,
車輛環境皆不同,言之無理。...(恕刪)


先不論這條法律狀況
只看你這個觀點就有問題歐....

所有法學概論都有一堂到兩堂課會討論
甚麼狀況需要立法
而最常被舉出的就是因為有違規者
所以要立法...這樣的法條約占現今法條70% 以上

舉例來說:因為有人多次酒駕 因此要加重酒駕的處罰
如果單論酒駕行為,是不可能會有"加重"的必要性
而是因為違規者"多次"違規
這樣還能說是"師出無名"嗎?

當然法律不看"個別狀況"
但是 就個別狀況的討論來考量"通盤狀況"卻也是法條斟酌上的必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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