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ibi wrote: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市葉姓女子開車途中,遭右側機車男騎士違規逼近,男騎士嚇到重心不穩自摔,送醫不治,葉女老公告知她後方騎士摔車,她卻沒停車,吃上過失致死官司,最後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雖認為她無過失,但台北地檢署考量她明知騎士因她而摔車,她卻「肇事逃逸」,今依公共危險罪將她起訴,至於過失致死則不起訴。
去年10月某日下午,葉女開車載老公行經羅斯福路,途中遭右側男騎士騎車逼近,葉女當時並未察覺,繼續朝原線道直行,未料,男騎士因差點擦撞葉女轎車,反應過度,沒擦撞卻嚇到自摔倒地,送醫搶救後不治。
葉女應訊時指出,沒看到後方男騎士摔車,但坐在副駕駛座的老公有告訴她;檢方由此認為,葉女經老公提醒,明知後方騎士摔車,且肇事原因可能與她有關,她卻僅減速而未停,認定她涉肇事逃逸。
檢方認為,最後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雖認定葉女無過失,但她在肇事原因尚未釐清前,未停車查看,涉及肇事逃逸,所以將她起訴,至於過失致死的部分則不構成。
我比較好奇的是。嚇到重心不穩.這個說法是由誰認定?
當下葉女會知道他是因為驚嚇而自摔還是自己心臟病發?
如果能知道,還需要法官審案件嗎? 地檢署有水晶球喔?~
況且[肇事原因可能與她有關] 這論點太瞎了吧。當下就是覺得與她無關啊。
在還原一下現場好了,當時只有葉女一台車? 若地檢署要這樣起訴駕駛人,當時該機車前後左右的汽機車行人要全部一起起訴才對。
hoba wrote:
我猜應該跟當事人自己上呈的證物有關
她可能認為她並沒有錯,就直接把記錄器的原始檔案提供給檢方了
正確的做法,應該自己先看過確認或跟律師討論過再提供證物
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也就是如此了
當事人有權不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供,這點很重要
你可以不說也可以不知道或者忘記了(這些都不算不實供述)
但你說了就可以對你不利,所以供詞很重要
她應該是提供行車紀錄影片
雖然可以證明她沒有肇責
但是同時也證明 這件事跟她的車有關
而且事發的當下她也知情 但是沒有下車處裡
雖然她零肇責 但是有因果關係
如果是這樣
檢察官起訴其實不算離譜
舉個情境給大家思考
某台砂石車停紅綠燈無違規
後車無煞車直接追撞 後車駕駛人當場死亡
砂石車覺得他車子無大礙 他自信他一定零肇責
當下他可以看一看不處裡直接離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