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Wen wrote:
誰瞎到爆呀?
誰規定判決書沒出來就不能挖古文?
我說【法院打交通部的臉】是在指行人有無責任嗎?
看青楚我27樓寫什麼,比較什麼
交通部說: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法院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論是否為紅燈,黃男都應禮讓行人先過
根據新聞內容
法院認為行人享有絕對路權所以要賠償了
現在是要不要賠償的問題,不是行人有沒有責任的問題
是你自己東扯西扯,扯到責任這問題上打轉
又來怪我啦? 連我說打什麼臉都搞不清楚...??
到底誰一直轉移話題,誰腦補..
一年過了 來打臉囉
暨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害人之行向(市民大道六段南往北方向之行人穿越道)應屬紅燈禁止
通行,被害人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道路,致遭被告騎車撞擊,故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同有過失等一切情狀



























































































